欧洲SEP诉讼专业媒体ip fray披露,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在InterDigital与TCL围绕EP2452498的诉讼中,对TCL提出的证据提交申请作出程序处理,涉案专利涉及HEVC视频编码中的分区编码和区域滤波。
TCL在FRAND抗辩中要求Inter Digital提交与第三方签署的可比专利组合许可协议,以检验其许可报价是否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法院暂未支持该申请,核心理由是TCL是否属于真正愿意接受FRAND许可的实施人仍有争议;在该前提问题尚未解决前,要求权利人披露第三方许可合同为时尚早,实施人许可意愿将由合议庭在后续实体审理中判断。
这一处理与德国近年SEP裁判思路具有连续性:德国法院及UPC德国分庭强调,实施人不能一方面长期拖延或拒绝实质回应,另一方面仅依靠索要可比许可协议主张权利人报价不FRAND。可比协议仍是重要证据,但是否必须提交、何时提交,可能取决于案件阶段和实施人此前谈判行为。
对中国企业,应完整保存许可谈判时间线,包括收到侵权通知后的回应、保密协议、技术说明、反报价依据、担保或部分付款安排,以及要求披露可比协议的具体理由;在UPC申请法院命令权利人提交第三方许可合同,应同时证明自身持续、明确表现出取得FRAND许可的意愿,并说明相关合同为何具有可比性。已在德国开展SEP谈判的企业,还应统一集团内不同主体和不同国家的谈判口径,避免后续被权利人主张存在“hold-out”。
来源:东莞、绍兴工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