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地理标志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从20世纪80年代----2005年
从20世纪80年代----2005年,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最初的行政个案保护、入世前后的三套体制保护并存状况。
1.商标体系保护
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承担制止虚假表述产品产地商业行为及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在这一阶段,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上下级业务指导的方式实现。
我国于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后,外国证明商标开始进入中国,使中国面临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新问题,同时,中国一些具有特定品质的传统产品也提出了不同于普通商标的保护需要。
1994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于1995年3月1日起实施,商标局正式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行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职能。
2001年10月27日,我国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法律。2003年4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地理标志明确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
2.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3.2000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二)2005年----2018年
2005年----2018年,我国处于三套保护体制并行的状况。
在此期间,我国共有三个政府部门分别对地理标志实行管理,形成了“三权分管”模式和各自的体系,即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商标法之下的商标保护体系;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之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原国家农业部之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2005年5月1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7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原农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及配套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该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此以后,我国地理标志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但“三权分管”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图1:农产品地理标志
图2: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
图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2018年4月以后
2018年4月以后,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农村部分别管理的“两权分管”模式。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了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在最新上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ipo.gov.cn/zwfwpt/,该网站于2022年停止运营)里,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三个板块。其中,地理标志板块目前有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和地理标志2个部分。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链接到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原产地服务平台,而地理标志则链接到商标局的地理标志板块。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三二号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确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
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此次发布的地理标志统一专用标志,设计理念遵循权威性、代表性、适配性和可识别性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认真落实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统一地理标志认定制度相关工作,实现地理标志的“五统一”,即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保护监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官方标志,体现庄严、权威的设计特点。设计选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符号,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以经纬线地球为基底,中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英文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P.R.CHINA”,“GI”为国际通用的“Geographical Indication”缩写名称,确保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多层次消费群体直观可读,表现了地理标志作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助推中国产品“走出去”的美好愿景。具体样式如下。
图4: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0月公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2022年11月9日,农业农村部信访处在回答网民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政策咨询”的留言时指出,“2022年3月,我部已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包括受理、评审、公示和公告,2022年制定的有关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另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22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技术规范文件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编办要求精神,配合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将8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技术规范予以废止(农业农村部发布第623号公告: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中宇恒泰地理标志综合服务平台.2022-11-23,http://www.chinapgi.org/chanpingonggao/nongchanpindilibiaozhi/13085.html)。
2022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623号公告,“经研究,我部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2008年8月1日发布)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2023-01-04,https://www.moa.gov.cn/nybgb/2022/202212/202301/t20230104_6418225.htm)。”
农业农村部相继发布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公告,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制度迎来重大改革,也必将形成更为规范、严格的保护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的制度优势,助力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此,我国的地理标志工作全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保护期是十年,到期可以续展;由于某些商标到保护期后未续展从而失去了法律保护。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受到永久保护的。目前,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查注册、行政裁决等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司局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2023-12-27,https://sbj.cnipa.gov.cn/sbj/jggk_1/),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机构职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2023-12-27,https://www.cnipa.gov.cn/col/col2046/index.html)。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的地理标志
2024年1月,笔者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和中国商标网,现将其中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内容分析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地理标志相关栏目介绍
现在运营的最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网址为:https://www.cnipa.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设置了“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公告”专栏(网址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2089/index.html),专门发布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批准、核准、变更、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特殊标志保护等的公告;在“政务服务”栏设置了“地理标志”(网址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专栏,为广大民众提供“办事服务”和“查询服务”,“办事服务”分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网址为: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网上申请”(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两项服务,“查询服务”分作“地理标志产品检索”(网址为:https://dlbzsl.hizhuanli.cn:8888/Product/Search)、“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检索”(网址为:https://dlbzsl.hizhuanli.cn:8888/Logo/Search)、“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检索”(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网址为:https://dlbzgl.hizhuanli.cn:9000/)四项服务;在“平台导航”栏设置了“地理标志”(网址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88/index.html)和“中国商标网”(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等5个专栏,其中“地理标志”专栏作为一个单独运营的网站又分作7个专栏,分别是“通知”“公告”“政策法规”“申请受理”“国际互认互保”“下载专区”和“检索查询”,其中的“申请受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首页中“政务服务--办事服务”栏是同一个网址,是同样的两项服务业务,“检索查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首页中“政务服务—查询服务”栏是同一个网址,是同样的四项服务业务。
(二)中国商标网中地理标志相关栏目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首页设置有“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jtzmsb/)专栏。该栏又分作5个专栏,分别是“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jtzmsb/。因为与上一级专栏名称相同,为避免歧义,下文称为“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2”、“申请指南”(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jtzmsb/jtzmsb_sqzn/)、“政策文件”(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jtzmsb/jtzmsb_zcwj/)、“集证风采”(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jtzmsb/jtzmsb_jzfc/)、“课题研究”(网址为:https://sbj.cnipa.gov.cn/sbj/jtzmsb/jtzmsb_ktyj/)。其中,“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2”专栏主要介绍了一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情况,并列举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流程、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读、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指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等。“申请指南”专栏共有7条内容,分别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指南,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流程,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政策文件”专栏共有7条内容,分别是:地理标志商标累计注册量,《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集证风采”专栏共有18条内容,介绍了各地的地理标志产品兴农富民、助力乡村振兴的故事。“课题研究”专栏共有5条内容,均是关于我国道地药材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