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渠、合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2)政府政策限制。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在“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

(3)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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