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预测,“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制度(或者,更广为人知的叫法是“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有望于2023年上半年内启动。
 
该制度基于两项法律设立:
 
在所有参与国范围内设立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和,
 
关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的国际协议(《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该法院将集中管辖涉及这类新的单一专利的诉讼。
 
该制度目前处于“临时运行阶段(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hase)”,为新法院的运行进行必要的实际准备(包括设立统一专利法院具体各部,发展相关制度,任命法官,等等)。统一专利法院在巴黎和慕尼黑设立中央分部,并在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参与国设立本地分部。
 
希望参与该制度的申请人可要求被欧洲专利局授予的欧洲专利在该制度所有参与国具备单一效力。这意味着,该项欧洲专利将被视为一个覆盖所有上述国家领域的单一专利。其中一个最直接的影响是,选择单一制度后,不需要再在各参与国单独进行“国家生效”程序。然而,如果权利人不希望其授权欧洲专利具备单一效力的,仍然可以通过现行的国家生效程序在每一目标国家生效。此外,对未参与该制度的其他《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如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士,土耳其和英国等,权利人仍然需要通过生效程序逐一取得专利权在该国的保护。
 
为利用此项新制度,欧洲专利申请人可自专利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后1个月内申请单一效力,该期限不可延长。申请单一效力,如果授权时欧洲专利语言为法语或德语的,应同时提交一份英文全文翻译件;如果授权时的语言为英语的,则应提交除英语外,欧盟任一官方语言(包括西班牙语)的全文翻译件。申请单一效力,没有官费。
 
目前,已经批准单一专利制度并自该制度启动伊始即在其领域内生效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尚在批准过程中的国家包括: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
 
判断一项授权欧洲专利是否有必要申请单一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单一效力的优势:
 
仅向欧洲专利局支付单一维持年费,即可维持该专利在参加该制度的所有国家领域内有效,即该维持年费覆盖所有参与国,因此无需再向各个国家逐一支付维持年费。
 
通过向统一专利法院提交一份侵权诉讼,起诉位于参与该制度的各参与国的所有涉嫌侵犯该专利权的侵权人。
 
对由中小企业、非营利组织等提交的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之外的语言书就的原始欧洲专利申请,提供500欧元的翻译费用补助。
 
单一效力的劣势:
 
第三人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针对单一专利的集中无效诉讼,一旦胜诉,该专利在所有参与该制度的国家全部无效。在单一专利的全生命周期,均可提起这类无效诉讼。
 
无法像国家生效制度一样,通过停止在一国的年费缴纳方式,放弃在该国的专利保护。如不缴纳单一专利的维持年费,将导致在参与该制度的全部国家放弃专利保护。
 
单一专利的维持年费相对较高,基本等于法国、德国等4至5个国家的维持年费总和。因此,如果仅计划在3个及以下参与该制度的国家获得保护,选择单一专利的维持成本可能高于选择逐一国家生效制度的成本。
 
单一专利制度将自德国向欧盟理事会交存批准书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同时开始计算所谓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目前预测,“日出期”将于2023年3月1日开始,相应协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自2023年1月1日起,已接近授权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延迟授权(可参阅我们此前的介绍文章《【单一专利】辅助用户尽早选择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以便在该制度启动后及时要求单一效力,或者提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
 
最后,对于已获授权的欧洲专利权利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决定:自启动之日,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除适用于所有要求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外,默认同样适用于该制度生效之前已被欧洲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现存欧洲专利。这意味着,该制度一旦生效,所有已授权欧洲专利均存在被提交统一专利法院并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被统一专利法院宣告无效意味着,该欧洲专利在参与该制度的所有国家的各生效专利一并无效。
 
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已获授权的欧洲专利权利人,在参加该制度的国家存在有效的生效专利的,可以在“日出期”内,要求其专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
 
要求“退出”后,相关专利将不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但仍受每个国家的国家法院管辖,因此可以像以前一样在这些国家提起单独诉讼。
 
如未要求“退出”,则已授权欧洲专利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任何第三方可通过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单一无效宣告诉讼的方式,使该专利在参与该制度的所有国家/地区无效。
 
因此,已授权欧洲专利的权利人,需要尽快决定是否要求其专利“退出”该制度,以便在3个月的“日出期”内及时准备并提交“退出”请求。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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