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无纸化办公的实行,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在2022年宣布了一项重大的改变:从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沿用已久的 “十日” 规则,该规则是受《欧洲专利公约》第126(2) 条的条款指导的,专门用于界定答复欧专局发出的官方通知的实际截止日期。知保链详细分析下“十日” 规则到底规定了什么?

规则的诞生

“十日”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即被写进《欧洲专利公约》成为一项规则。由于那时候的官方通知是靠传统的邮递形式进行的,而重要文件的准时投递就很重要,所以,当时欧洲专局就体贴入微地指定了这一规则,专门用来克服因邮件延误带来的麻烦。对于特定的官方意见,审查员允许申请人在截止日期之后10天内提交答复。

规则的实施

从本质上来说,该规则就是针对有可能的邮件延误而打造的。根据126(2) 条款,欧洲专利局的官方通知的发出日期的算法是在发文日的基础上加10天。比如,如果申请人收到了带有4个月截止期限的官方通知,那么截至日期是从发文日起第10天开始算的,换句话说就是截止日期延长了10天。 

但“十日”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截止日期。主要是对诸如欧洲专利局发出的形式审查意见、因单一性产生的缴纳额外费用的通知、R161/162通知、R94(3)通知等,包括上诉程序的带期限的通知有帮助。

“十日”规则的废止

然而,随着欧洲专利局运作体系的无纸化,目前所有的官方通知都是电子的,通过电子投递系统送达,根据最近的消息,欧洲专利局决定从2023年11月1日起废止该规则。

在新规定下,从2023年11月1日起发出的官方通知上注明的发出日期将被视为截止日期,不再额外增加10日。而此日期之前发出的相关官方通知仍然适用于“十日”规则。这对于申请人和代理所都有影响。我们总结了以下的一些重点,供您参考:

●提前安排好时间:在没有10日宽限期的未来,对时间的安排将格外重要,申请人及代理所都应该注意期限,比方说代理所应该尽到尽快转发官方通知的责任,以便申请人可以更早做出决定,反之亦然。

●截止日期一致:这一规则的废止简化了截止日期的计算,对申请人和代理所来说,管理截止日期将变得更容易。

●邮件延误:假设申请人或代理所需要向欧洲专利局传输纸质文件,如果欧洲专利局没有在期限内收的该文件,但如果是在截止日期内透过受认可的快递服务商寄出的,欧洲专利局会视为在期限内收到了该文件,除非是延误了3个月以上。

●延长期限:如果欧洲专利局因关闭(例如公共假日)而无法接收文件,或者电子文件不适用(如电子通信方式故障),极端的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大规模通信中断等)或者其他欧洲专利局公布的延期通知,相关的期限可以依据细则R134得到延期。

知保链认为:“十日”规则的废止反映的是欧洲专利局数字化和电子化的进程,是一个标志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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