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近期更新了知识产权相关政府服务的收费框架,此举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被许可方、贷款机构、数字平台以及在印尼经营的企业产生影响。2026年7月2日,印尼颁布了《2026年第30号政府条例》(GR 30/2026),涉及法律部管辖的非税国家收入类型及费率。该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要点解读
 
GR 30/2026取代了此前《2024年第45号政府条例》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费用,将收费项目重新划分为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执法及其他类别。从商业角度看,最值得关注的变化包括:歌曲和音乐作品的版权登记新设免收费类别;多项商标和地理标志服务费用上调;新增知识产权执法服务费;以及首次设立知识产权客体信托担保登记费。此外,这也是近10年来商标相关费用的首次重大调整。
 
GR 30/2026的意义不仅在于费用更新,更体现了印度尼西亚日益将知识产权视为可融资的商业资产。该条例将知识产权客体信托担保登记纳入法律部的行政服务收费框架,为以商标、专利、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可登记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融资安排提供了更清晰的行政路径。虽然该条例并未创设全新的担保交易制度,但对在印尼境内以知识产权为担保进行融资安排的贷款方、借款方和权利人而言,这一进展具有现实意义。
 
版权领域:歌曲及音乐作品登记免收费用
 
在版权方面,GR 30/2026为歌曲和音乐类作品或相关权产品的登记设立了免收费类别,同时保留了对其他类型作品及相关权产品的收费。条例还新增了由创作者、版权持有人或相关权权利人申请删除版权登记的服务项目。音乐、娱乐及数字内容行业可评估这一新的免收费政策是否会影响其在印尼的登记策略。
 
商标领域:常用服务费用大幅上调
 
由于商标相关服务费用自2016年以来未曾调整,GR 30/2026此次上调幅度约为55%至60%。商标权利人需为多项常用服务承担更高费用,包括一般申请、按期及逾期续展、异议、上诉、转让登记及商标许可备案等。条例继续保留了针对微型和小型企业的优惠费率。
 
马德里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费用按规定执行,本地行政费用上涨
 
针对马德里议定书相关事务,GR 30/2026规定国际商标注册费依照WIPO规则确定,并包含国际银行或支付交易成本,与此前实践保持一致。同时,若干本地行政费用也有所上调,例如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的费用上涨约40%;国家商标替换为国际商标的费用上涨约180%;源自印度尼西亚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行政费用上涨50%。
 
专利领域:核心费用基本维持,新增程序性收费
 
GR 30/2026基本保留了GR 45/2024中专利和年费的核心结构,继续对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教育机构及政府研发机构的专利和简易专利申请实行差别化费率。同时,条例新增或明确了实质审查、实质复审、复审结果上诉及优先权延期的费用。复审费用的明确尤其值得关注,因为该费用的出台意味着近期修订后的《专利法》中引入的复审条款此前因缺乏实施指引而未能生效,如今终于正式落地施行。
 
地理标志:单独列项,注册费用上调
 
GR 30/2026将地理标志从商标类别中单独列出,并较GR 45/2024上调了地理标志注册费用。其他地理标志相关服务也单独列项,包括申请数据变更、异议、上诉、官方摘录、删除及使用备案等。
 
新增知识产权执法费用
 
GR 30/2026依据《2025年第47号部级条例》关于电子系统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处理的规定,新增了知识产权执法专项子类别,涵盖任何当事人提交的网站下架建议请求。该费用的设立旨在支持和加快网站下架请求及调解申请的处理进度。因此,对于拟通过行政途径对涉嫌侵权网站采取措施或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权利人而言,此项费用值得关注。
 
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客体信托担保登记
 
对于融资交易而言,最值得关注的当属知识产权客体信托担保登记费。尽管GR 30/2026仅为费用性条例而非完整的担保交易法规,但这一新增收费类别与银行、金融科技贷款方、借款方及投资者围绕知识产权资产或相关现金流构建信贷支持安排密切相关。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各方应持续对权利归属、登记状态、权属链条、既有负担、许可限制、剩余保护期、估值假设及执行机制等进行尽职调查。新收费类别的设立并未解决优先顺位、执行程序、估值方法或已许可知识产权的转让及担保合同限制等问题。
 
对企业的实务建议
 
在印度尼西亚持有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应结合2026年8月1日的生效日期,梳理待办及计划中的申请、续展、备案及执法事项。权利人应及时更新内部成本预算及向客户提供的商标、地理标志、马德里议定书相关、版权、专利及执法服务费用预估。GR 30/2026虽未从实质上改变获得、维持、行使或使用知识产权的实体要件,但确实改变了这些活动所涉及的官方费用环境。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该条例似乎表明印度尼西亚正以更具商业导向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及其价值。(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校对:王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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