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中国企业正日益扩大其在欧洲的业务,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其创新成果和确保竞争优势至关重要。随着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新体系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企业在欧洲保护其发明创造时有了更多选择。本文旨在为中国企业在面对新体系作出决策时提供指引。

● 正文
 
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89条的规定,在德国作为最后一个必须批准UPCA的成员国最终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之后,欧洲专利新体系(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单一专利,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简称,是一种新形态的欧洲专利。其通过单一申请、授权和执行程序在所有参与的欧盟成员国提供统一保护。
 
具体来说,单一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相比,在保护范围、成本和维权方面存在差异。
 
在保护范围上,单一专利在所有参与成员国提供统一授权生效,而传统欧洲专利需要在寻求保护的每个国家单独生效。但是,单一专利一旦被无效(撤销),其将在所有成员国统一无效。而传统欧洲专利由于生效后成为了生效国的国家专利,其无效仅在作出无效决定的生效国有效。
 
从成本上来说,与需要为每个国家单独翻译和单独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相比,单一专利简化了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过程,这将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传统欧洲专利生效国较多的情况下,例如多于4个),降低获权和维权成本。
 
从维权角度来看,单一专利将由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其提供集中的诉讼程序(包括侵权和无效等)。相比之下,传统欧洲专利需通过各个生效国的国家法院进行诉讼,各个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导致诉讼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统一专利法院是欧盟体系下成立的一个专门法院,负责处理涉及单一专利(具有专属管辖权)和对于未选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传统欧洲专利的纠纷(有效性和是否侵权),其判决能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生效并被执行。统一专利法院旨在为欧洲专利诉讼提供更高效、更统一的途径,从而减少传统欧洲专利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
 
具体来说,对于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对其侵权、撤销和不侵权声明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由于单一专利在所有参与的欧盟成员国提供统一保护,因此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在所有单一专利参与国中适用。同时,单一专利权人和被指控侵权者无权在国家法院提起单一专利诉讼。
 
而对于传统欧洲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2023年6月1日)后至少7年的过渡期内,统一专利法院与传统欧洲专利生效国的国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在此过渡期内,传统欧洲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其传统欧洲专利从统一欧洲专利管辖范围中退出(opt-out),从而仅保留国家法院专属管辖权。如果传统欧洲专利权人不选择退出,或者撤销其退出,统一专利法院将对涉及传统欧洲专利的纠纷也具有管辖权(包括侵权、专利撤销和不侵权声明)。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专利法院将对所有传统欧洲专利具有专属管辖权。
 
简而言之,对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传统欧洲专利,在过渡期内与国家法院共享管辖权。同时,在过渡期内,传统欧洲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其传统欧洲专利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范围中退出,从而保留其传统欧洲专利生效国的国家法院专属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权人在新体系实施后需要做出以下选择:1)在其欧洲专利获得授权时,选择单一专利还是传统欧洲专利,以及2)在选择传统欧洲专利后,对于已经授权的传统欧洲专利,是否需要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对于第一个选择,如上文提到过,单一专利在所有参与的欧盟成员国提供单一、统一的保护,简化了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过程。相比之下,传统欧洲专利需要在每个需要寻求保护的成员国单独生效和维权。这导致更加复杂和可能更昂贵的生效和维权过程。然而,相较于传统欧洲专利的无效在各个生效国进行,单一专利也存在被统一无效的风险。此外,单一专利将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而传统欧洲专利在过渡期内没有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会受到双重管辖。
 
权衡两种欧洲专利的利弊对于确定哪种更符合权利人需求至关重要。其中一个比较直观的考量点是授权后的生效费和专利年费。具体来说,当欧洲专利需要生效的国家超过4个单一专利成员国时,单一专利的生效和维持成本会更有优势。当然,一旦选择单一专利后,就无法像传统欧洲专利一样,单独放弃某个生效国专利,以减少年费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生效和维持费用仅仅是考虑是否选择单一专利的其中一个维度。在实际中,还需要从企业本身市场布局、技术优势、权利稳定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各个行业也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对于医药行业,权利人为了避免单一专利存在的统一无效风险,且在专利维持的费用相对于专利本身价值而言占比较小的情况下,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传统欧洲专利。对于传统行业,例如机械电子行业,当授权的专利和需要生效的国家数量都较大(例如大于4个单一专利成员国)时,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单一专利,或者单一专利外加非单一专利成员国的传统专利这样的组合。
 
对于第二个选择,即在过渡期内,对于传统欧洲专利,权利人选择是否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仅保留传统的生效国法院单独管辖。这同样需慎重权衡考虑诸如诉讼可能性、技术领域以及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潜在优缺点等因素。由于第二个选择涉及所有传统欧洲专利(已经授权和在单一专利体系实施后选择保留的传统欧洲专利),因此,在新体系实施初期,该选择会是更多权利人需要考虑的问题。
 
然而,和第一个选择一样,该问题的答案并非非黑即白,而是需要从不同的维度进行考虑。这些维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领域及相关的诉讼风险、产品或服务在欧洲的市场规模、实施和保护专利的法律成本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潜在优缺点等。因此,对于传统欧洲专利是否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通常需要进行个案分析。根据笔者的经验,权利人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衡量是否需要退出。
 
当传统欧洲专利的重要性较弱且数量较大时,可以考虑不选择退出(即默认情况),此时权利人无需进行任何请求,其传统欧洲专利会在新体系实施后自动获得双重管辖。由于这些重要性弱的传统欧洲专利被实际实施使用的概率较低,因此,这样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益。
 
当传统欧洲专利的重要性较强且稳定性较差时,可以考虑选择退出,以避免在实施专利时被统一无效。因为这类重要性较强且稳定性较差的传统欧洲专利较容易成为侵权方提起统一无效的目标,而为了分散风险,使得专利价值最大化,权利人则需要避免其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被统一无效。
 
当然,也可以从侵权和维权的角度出发进行考量。例如,传统欧洲专利在A、B、C国生效(A、B、C都为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当侵权人和主要侵权地在A国,而出于诉讼成本等因素考虑权利人仅希望在B国进行诉讼,如果仅在传统欧洲专利生效国B国单独提起侵权诉讼的话,权利人则无法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此时,若选择统一专利法院进行诉讼,那么其判决结果可以覆盖到A、B、C三个国家,这将极大地提升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以上仅仅提供了示例性参考,在实际中,决定选择单一专利还是传统欧洲专利系统以及是否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时,企业应仔细评估自身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目标,通过多维度仔细评估各类因素,制定出最符合自身商业目标且可以降低潜在风险的欧洲专利策略。
 
● 结论
 
随着中国企业持续深入欧洲市场,为自身专利保护制定全面且战略性的方法至关重要。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新体系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需要对自身具体情况和目标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根据自身技术领域和业务目标量身定制欧洲专利策略,中国企业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创新成果并在欧洲市场保持竞争优势。总之,在不存在任何一种通用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每个企业都必须仔细考虑自身独特的情况和目标,以确定可以在欧洲市场取得成功的最佳专利策略。
 
作者:童锡君 (法国凯步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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